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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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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58号
  •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陈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8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陈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最后一次向原告宋某明确说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宋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朴贤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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