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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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58号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8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陈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最后一次向原告宋某明确说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宋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朴贤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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