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利东、曹小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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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639号案件名称
宁利东、曹小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宁利东;曹小春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639号原告:曹小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1203534。被告:宁利东,男,汉族,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春与被告宁利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小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小春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洲 明 书 记 员 侯 美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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