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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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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33号
  • 案件名称

    孙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强,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如意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刘旭(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孙强与被上诉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强、被上诉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刘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600元(2200元/月×11.5月×2倍);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偿,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合计24200元(2200元/月×11月);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第一,上诉人在二审上诉中以疫情被隔离观察为由,无法到答辩人处报道作为抗辩理由,不真实。1、上诉人孙强于2020年2月11日前一直在小区正常上下班。由于金峰小镇的开发公司一直存在资金运营困难,拖欠答辩人物业服务费情况,导致答辩人公司运营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答辩人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合作协议,将金峰小镇的物业服务管理权移交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接收所有答辩人现有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及时召开了金峰小镇项目全体职工大会,会上其他工作人员均同意移交至开发公司工作,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只有上诉人孙强不同意移交,也不同意办理任何书面手续,为了不影响现场交接进度,经公司领导班子工会研究决定,按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同岗同酬,让上诉人到公司先进行待岗培训,再进行员工总安排工作。2、上诉人在接到答辩人的通知后,在2020年2月12日至14日期间,答辩人没有收到上诉人的不来报到的原因,也一直没有正常来上班。在2020年2月15日上诉人来到了答辩人办公室,正常领取了结算工资,当天公司的财务、人事等各部门人员均给予上诉人办理了相关手续。一审时也被采纳的相关证据。3、在2020年2月12日至15日期间,上诉人孙强工作的地点金峰小镇,答辩人的办公室地点天水丰汇小区,上诉人居住的地点水木华园小区,均不存在防疫意义上的隔离,所有居民均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并没有接到相关部门要求上诉人孙强的隔离观察要求或通知,上诉人依然每天正常上班,下班能正常回家。4、在2020年2月防疫期间,答辩人为了避免出现过多人员接触,采取了公司内部的自主隔离办法,要求人员禁止在食堂吃饭,由专人将盒饭送至上诉人值班室,并且上诉人值班结束以后能够正常下班返回家中。与上诉人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人事经理刘影,每天都能正常到公司上下班。上诉人怎么就不能正常到公司报到了?5、经与金峰小镇所在区域疾控联系,该时间段并未出现集中隔离的情况,故对于申请人所述该时段属于隔离,其无法进行待岗培训的说法不予支持。6、根据2020年2月10日公司及工会共同召开的会议纪要精神,于2020年2月11日下发了文件,(2020)辽狮物字第1号,关于原金峰小镇项目人员参加培训的决定。并通知了上诉人孙强,要求上诉人于2020年2月12日八点前到天水风汇公司报道。待岗培训当天下午公司人事经理刘颖又通过电话、短信、彩信等形式向上诉人告知了公司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待岗报到的具体时间、地点。在2020年2月13日,天水丰汇项目经理和公司人事部上报了工作联系单。关于“孙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未按时报到的函”,所以答辩人根据实际情况又将情况上报了公司工会征求意见,经公司及工会共同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了关于孙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并于当日由公司人事经理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了上诉人,同时在公司公示栏进行了公示。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月15日就来到了答辩人办公室办理了离职手续,并领取了工资。可见只要是上诉人主观想来公司是完全可以的,也不存在任何障碍的。7、根据员工手册第13章四之2款和劳动合同第26条之二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考勤制度、各类公司规定要求、培训要求、文件规定、会议纪要、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员工手册第13章5-7款和劳动合同第27条之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并终止,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员工不符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未按时到达调整后岗位一天以上,根据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8、上诉人多次参加公司职工大会关于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的培训讨论的会议,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诺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自己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9、根据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四款,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确诊患者,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上诉人孙强并不是符合本条件内的相关人员,也不是疾控意义上的真正隔离观察人员。综上,由于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所以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二、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请求补偿未签订入职时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的判决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入职十年,属于长期固定合同。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日入职,首次提出本条诉求是在铁岭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的诉求,时间是2020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上诉人孙强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作为新的抗辩理由,为此答辩人提出如下意见。上诉人在离职了十个月以后提出本条诉求的,此时的答辩人与上诉人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且本案的提出也不是因为拖欠工资而发生的争议,所以上诉人以此条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原告孙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600元(2200元/月×11.5个月×2倍);2.请求判决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偿,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合计24200元(2200元/月×11个月)。事实与理由:孙强于2009年10月进入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9日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刘威带保安队长高良伟和刘影找孙强欲解除劳动合同,但孙强未同意。2020年2月4日从疫区回来的业主因家中电路出现问题,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何木森派孙强去维修,后何木森告知刘丽孙强接触过从疫区回来居家隔离的业主,刘丽告诉何木森通知孙强正常上班,并且自己想办法单独隔离,由何木森送饭,2月11日隔离期间刘丽通知孙强到新的工作地点狮城物业天水丰汇报到,因我在自行隔离期间无法前去培训,2020年2月14日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我违反员工手册,三天未报到,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孙强入职11年半一直勤恳工作,获得单位多项荣誉,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且国家明确规定,疫情期间不得把已接触过疫区回来的员工调岗并解除劳动合同,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孙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50600元。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孙强入职当时未依法与孙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已经铁岭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所述事实不准确,铁岭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孙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铁岭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孙强于2009年入职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对孙强的劳动期限、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约定。2020年因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调整,对孙强的工作进行变更,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孙强进行待岗培训,并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孙强培训的时间、地点。后孙强以接触过疫区人员自行隔离为由,未按时参加培训,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因其所在区域没有疾控意义上的隔离,且其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按时上、下班,故孙强未按时参加待岗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孙强的劳动关系,孙强不认可,向铁岭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支持孙强的仲裁请求,故孙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具备内容合法、制定程序规范、事前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条件下,可以适用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中。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经工会委员会及全体职工和劳务人员通过,制定程序规范,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孙强对员工手册的内容知晓且未提出异议,故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依据该员工手册与孙强解除劳动关系。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亦约定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调岗、调动、调薪、调置、借调、培训、开会、各类活动等)未按时到达调整后岗位1天上,劳动合同解除。关于孙强提出其系接触疫区人员自行隔离致未报到待岗培训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孙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被隔离人员,且为避免人员过多接触而采取专人送饭的方式是多个地区都采取的日常防疫方式,不能据此认定孙强被隔离,故对孙强所述的关于未能参加待岗培训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孙强所述虽签署了《员工手册》及公司制度回执,但不清楚内容为由,一审法院认为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认定孙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孙强的劳动关系,对孙强请求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孙强请求判决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一日起计算。”孙强于2009年即入职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仲裁委提此仲裁请求早已超过一年,现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孙强又未能证明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故孙强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对孙强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节,因上诉人2009年入职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当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关于上诉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600元(2200元/月×11.5月×2倍)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具备内容合法、制定程序规范、事前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条件下,可以适用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中。被上诉人单位员工手册经工会委员会及全体职工和劳务人员通过,制定程序规范,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对员工手册的内容知晓且未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可以依据该员工手册与上诉人孙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孙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的其他请求因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孙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偿,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合计24200元(2200元/月×11月);三、驳回上诉人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5元。(于同期履行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宏莉审 判 员 臧红雨审 判 员 高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黎正云书 记 员 孙铁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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