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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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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70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法定代理人:岳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244312.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43元,执行费37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21)晋118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渊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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