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华、翟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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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48号案件名称
赵东华、翟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东华;翟清;庞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348号原告:赵东华,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新,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清,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庞智,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抚顺市第一监狱第六监区。原告赵东华与被告翟清、庞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东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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