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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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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115号
  • 案件名称

    吴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华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15号 被执行人:吴华龙,男,1963年0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华龙犯诈骗罪追缴罚金(2014)台临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华龙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华龙缴纳罚金8000元,但被执行人吴华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华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吴华龙有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华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华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华龙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华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华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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