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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林、梁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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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45号
  • 案件名称

    徐登林、梁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登林;梁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45号原告:徐登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被告:梁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原告徐登林与被告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徐登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登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徐登林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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