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登林、梁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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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45号案件名称
徐登林、梁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登林;梁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45号原告:徐登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被告:梁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原告徐登林与被告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徐登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登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徐登林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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