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文波、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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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97号案件名称
倪文波、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倪文波;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倪文波,男,汉族,农民,住陇县。被执行人: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9号院36幢2单元030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董事长。倪文波与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倪文波主张的劳务费40248元,由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30000元,于2020年12月17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3月17日前履行清结。二、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倪文波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倪文波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17日前应给付的10000元,本院已执行清结。调解书确定的2021年3月17日前应履行的20000元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000元,缴纳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现宝鸡美之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了案件款、执行费合计20200元,案件款2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00元已交付执行费专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328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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