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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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石菊,女,198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现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开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因被告李石菊已自愿将截止2021年08月13日前的逾期欠款本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3.00元,保全费1497.00元,共计36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 晨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 媛书 记 员 陈晓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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