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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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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70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冯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70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3305大门东30米康顺供热收费处。        法定代表人:xx,该供热处经理。        被告:冯某,女,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康顺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蔺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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