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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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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85号
  • 案件名称

    孔祥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孔祥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85号移送机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孔祥祥,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孔祥祥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孔祥祥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李审非书记员  许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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