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云、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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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88号案件名称
韩小云、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小云;张涛;韩小云;张涛;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某建。委托代理人朱某飞,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韩某云,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韩某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韩某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536.1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318元,但被执行人张某、韩某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归还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对剩余本金由张某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清偿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不低于5000元,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剩余本金。本金结清后,再协商贷款利息归还事宜,该协议不影响被执行人韩某云所承担的还款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 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2318元由张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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