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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声创展(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肸蕊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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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1348号
  • 案件名称

    扬声创展(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肸蕊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扬声创展(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肸蕊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1348号原告:扬声创展(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3102。法定代表人:高秀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铮,男,该公司培训部主管。被告:邵肸蕊,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扬声创展(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肸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且自被告入职起就在该地址工作,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津南区,而是在河西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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