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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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02民初8278号案件名称
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278号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同康路。 法定代表人:王得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虎,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波,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许旺村十组36-1号。 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娜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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