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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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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02民初8278号
  • 案件名称

    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李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278号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同康路。        法定代表人:王得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虎,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波,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许旺村十组36-1号。        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娜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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