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衿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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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930号案件名称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衿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衿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930号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友谊小区A区3栋09号房-85。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衿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5层516室之六。法定代表人:李琼瑶。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衿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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