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交通运输局、郭春伟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7执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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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执1348号案件名称
赫章县交通运输局、郭春伟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赫章县交通运输局;郭春伟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7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211J,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被执行人:郭春伟,男性,住赫章县。赫章县交通运输局与郭春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832.98元。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要发布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启动审计程序和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等其他措施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7执13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新彦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谭福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陶光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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