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霞、洋县陇尚荟餐饮馆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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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632号案件名称
刘贵霞、洋县陇尚荟餐饮馆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贵霞;洋县陇尚荟餐饮馆;尹建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刘贵霞,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老庄镇徐家村。被执行人:洋县陇尚荟餐饮馆,住所地:陕西省洋县傥滨融华苑。被执行人:尹建红,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红古村。系洋县陇尚荟餐饮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刘贵霞持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洋劳仲案字[2020]29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陇尚荟餐饮馆、尹建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建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尹建红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该保险剩余价值为428.8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不执行该保险,被执行人尹建红名下仅有少量银行、网络资金(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建红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以及保单进行了冻结;其名下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尹建红在洋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公积金账户,经委托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尹建红位于户籍地的不动产、公积金以及具体下落进行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尹建红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尹建红具体下落不明;在执行中询问申请执行人刘贵霞,被执行人洋县陇尚荟餐饮馆已于2019年关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尹建红下落不明;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人杰审 判 员 余 坤审 判 员 袁文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龙 超书 记 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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