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霞、马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申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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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申96号案件名称
周炳霞、马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周炳霞;马淑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炳霞,女,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淑贞,女,汉族,1946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周炳霞因与被申请人马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03民初3710号和本院作出(2021)辽03民终号1772号民事判决,周炳霞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炳霞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部分借条随意改动,借条上有出借人“张颜”“张毅”等名字,而再审申请人从未向张颜、张毅借款,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周炳霞欠被申请人马淑贞160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出借人有张颜、张毅,其二人应当是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周炳霞提出原审认定案涉欠款错误问题,因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签定的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自2016年4月17日,周炳霞共欠马淑贞18万元,利息付至2017年夏,周炳霞同意偿还马淑贞本金18万元,利息按照鞍山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周炳霞在原审中并未提供反驳性证据、申诉中亦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该协议不具备证明效力,因此,周炳霞认为原审认定欠款事实错误的意见不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漏列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马淑贞根据周炳霞承诺偿还其18万元欠款的协议,作为原告起诉周炳霞,本案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主体适格,本案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形。周炳霞提出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周炳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炳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建新审判员 周庆文审判员 张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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