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玉华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52号
  •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玉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2号原告:张玉华,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英国,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玉华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863元。事实和理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多年在通榆县苏公坨乡两家子村玉华综合商店赊购物品,2017年12月13日欠商店货款19863元,2018年12月27日欠材料费11000元,以上款项经多次索要至今未结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祚瑄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