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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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149号案件名称
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87号4门。法定代表人:赵亚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法定代表人:刘伯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工程费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706.5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正在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21)辽0104执2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姊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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