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诚与钱红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3民特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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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特357号案件名称
王爱诚与钱红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爱诚;钱红珍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3民特357号申请人:王爱诚,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钱红珍,女,1938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代理人:王爱琴、王爱明,系被申请人子女。申请人王爱诚申请认定钱红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爱诚称,钱红珍与王希曾(2021年7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即王爱诚、王爱琴、王爱明。钱红珍有脑梗病史,现精神恍惚,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爱诚向本院申请宣告钱红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王爱诚为其监护人。代理人王爱琴、王爱明称,申请人所述均属实。对鉴定意见等证据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王爱诚担任被申请人钱红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钱红珍与王希曾(2021年7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即王爱诚、王爱琴、王爱明。钱红珍有脑梗病史,现精神恍惚,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钱红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爱诚为钱红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国侠法官助理 张萍萍书 记 员 范裕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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