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生、纪凤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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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649号案件名称
王洪生、纪凤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洪生;纪凤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649号原告:王洪生,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纪凤国,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滨江中路12-3号一层、二层、三层。负责人:佟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洪生与被告纪凤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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