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孙树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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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500号案件名称
张玉、孙树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玉;孙树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500号原告:张玉,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飞,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银,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玉与被告孙树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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