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芹、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4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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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苏0213执4355号案件名称
陈友芹、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友芹;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芹,女,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住所地无锡市金格商业广场一、二层S1-001-A、S2-002-A。经营者邵鹏飞,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友芹与被执行人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溪区吉客来购物中心名下银行存款51942.11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 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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