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敏、王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8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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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8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伯敏、王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伯敏;王保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844号之一申请人:张伯敏,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冀南,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王保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张伯敏与王保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冀0123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保生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3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张伯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伯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生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3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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