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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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56号案件名称
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56号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商圣街道狮子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17658492R。法定代表人:皮志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凯,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700552348。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闫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秋实书 记 员 申燕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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