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56号
  • 案件名称

    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艳;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56号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商圣街道狮子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17658492R。法定代表人:皮志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凯,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700552348。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闫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秋实书 记 员  申燕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