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5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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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5034号案件名称
许云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云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5034号 被执行人:许云州,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云州信用卡诈骗、盗窃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2019)浙0381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许云州缴纳罚款10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20919.93元。 经审查,本院(2019)浙0381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03刑终15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本院作出的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且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另案移送执行(2020)浙03刑终15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浙0381执2836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2019)浙0381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书的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项智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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