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维存、韩翠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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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149号案件名称
佟维存、韩翠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佟维存;韩翠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149号原告:佟维存,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韩翠红,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佟维存诉被告韩翠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款叁万壹仟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涉案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和同年12月15日分别向本人收取土地承包款叁万壹仟元,但后续被告未能按约定将土地承包给本人,所以在2020年7月21日,给本人出据了欠条,并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将此款偿还给本人。但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经本人多次催要无果后,才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给付此款,以确保本人的切身利益不受伤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佟维存诉被告韩翠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韩翠红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维存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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