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二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73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二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春亮,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二强,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张宝,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惠文娟,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冯张宝、惠文娟账户存款另案已冻结,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张宝、惠文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实已于2016年9月1日卖出,被执行人冯二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分别在延川县乾坤湾镇温家塬行政村、延川县大禹街道北关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冯二强、冯张宝、惠文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雅璇、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097号之一 下一篇 熊龙、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