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龙、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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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83号案件名称
熊龙、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熊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熊龙,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振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70040260F。法定代表人:赵科,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科,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熊龙与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赵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赵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98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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