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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雅璇、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0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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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0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雅璇、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谢雅璇;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雅璇,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谢雅璇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48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谢雅璇偿还购房款本息等共计6038692元。本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雅璇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房屋现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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