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王汇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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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14号案件名称
王林、王汇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林;王汇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汇云,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梁家牌楼35号楼材司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林,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三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汇云因与被申请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王汇云与王林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黄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丹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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