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冬、甘付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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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300号案件名称
梁冬、甘付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冬;甘付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300号申请人:梁冬,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甘付昌,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梁冬申请执行甘付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冬120680元;二、甘付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梁冬297433.54元;三、驳回梁冬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甘付昌未履行,梁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付昌有坐落于唐河县(不动产权证号:2019-××6)的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依法查封,经询问当事人其要求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甘付昌在银信部门、保险机构有少量存款、少量保单,经询问申请人其要求暂不予以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三、2021年9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甘付昌正在监管部门服刑。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甘付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需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祥超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尹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方奕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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