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胜、陈邦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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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39号案件名称
孙德胜、陈邦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德胜;陈邦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邦亮,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孙德胜与被执行人陈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邦亮偿还孙德胜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96000元,本息合计326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邦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245元,申请执行费47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邦亮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孙德胜偿还了借款23000元,现下剩借款本息303000元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孙德胜与被执行人陈邦亮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邦亮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孙德胜3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从2023年起至2027年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剩余33000元于2028年12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245元,被执行人陈邦亮已交纳,申请执行费4790元,被执行人陈邦亮未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和解后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93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邦亮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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