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春、朱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645号案件名称
马艳春、朱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艳春;朱有金;宋福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马艳春,女,满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有金,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宋福娟,女,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马艳春与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证券、房屋、车辆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4250元,本院现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 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小斌与徐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00号 下一篇 刘金发承包经营户/被执行人张宝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恢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