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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春、朱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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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645号
  • 案件名称

    马艳春、朱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艳春;朱有金;宋福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马艳春,女,满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有金,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宋福娟,女,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马艳春与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有金、宋福娟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证券、房屋、车辆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4250元,本院现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 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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