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斌与徐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400号案件名称
徐小斌与徐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小斌;徐林华;徐林兵;高星星;徐阳;徐芸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4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城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颖,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徐小斌,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某甲,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某丙,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某丁,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小斌、徐某甲、徐某乙、高某某、徐某丙、徐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44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522337.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220.00元,执行费7620.00元;但被执行人徐小斌、徐某甲、徐某乙、高某某、徐某丙、徐某丁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小斌、徐某甲、徐某乙、高某某、徐某丙、徐某丁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徐小斌、徐某甲、徐某乙、高某某、徐某丙、徐某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金凤、陈建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64号 下一篇 马艳春、朱有金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