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陈建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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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64号案件名称
刘金凤、陈建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金凤;陈建立;陈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64号申请人:刘金凤,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陈建立,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申请人:陈佳,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人刘金凤与被申请人陈建立、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建立、陈佳的银行存款1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立、陈佳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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