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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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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329号
  • 案件名称

    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329号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新城社区新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JY6540P。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国庄,该公司股东。被告陈**,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5元,由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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