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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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329号案件名称
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329号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新城社区新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JY6540P。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国庄,该公司股东。被告陈**,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5元,由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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