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卫红、张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626号案件名称
柳卫红、张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柳卫红;张宏;陈丽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626号申请人:柳卫红,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陈丽霞,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卫红与被执行人张宏、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柳卫红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462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2月5日之后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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