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小琼、陈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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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13号案件名称
银小琼、陈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银小琼;陈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13号原告:银小琼,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被告:陈艳,女,成年,汉族,住越西县。原告银小琼与被告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银小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小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小琼负担。审判员 陈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轩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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