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云、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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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2执2293号案件名称
张某云、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某云;马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2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云,女,1974年05月1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74年09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现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某云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22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罗安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韦 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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