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梅、杨泰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玉梅、杨泰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玉梅;杨泰山;王自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玉梅,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杨泰山,男,1945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王自权,女,195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梅与被执行人杨泰山、王自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玉梅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阴市申佳乐器有限公司、江阴市申港街道横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016号 下一篇 张某云、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2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