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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梅、杨泰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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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玉梅、杨泰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玉梅;杨泰山;王自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玉梅,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杨泰山,男,1945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王自权,女,195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梅与被执行人杨泰山、王自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玉梅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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