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良、蒋瑞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09号案件名称
王贤良、蒋瑞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贤良;蒋瑞梅;王永宁;苏军;李爱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王贤良,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瑞梅,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永宁,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治平,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军,男,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萍,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王贤良、蒋瑞梅、王永宁与苏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军、李爱萍未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贤良、蒋瑞梅、王永宁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或通过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第三人居住存在纠纷,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足额银行存款。3.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适于处置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名下房产暂不适于处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于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云、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2293号 下一篇 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异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