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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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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光大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DML31。负责人:周婷婷。被执行人:陈小玲,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执行请求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61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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