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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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陈小玲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光大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DML31。负责人:周婷婷。被执行人:陈小玲,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执行请求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61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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