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超、王红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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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36号案件名称
樊超、王红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樊超;王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樊超,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王红,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樊超与王红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超与王红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7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原 野书 记 员 贾炳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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