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显强、黄德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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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36号案件名称
邓显强、黄德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显强;黄德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邓显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闫克红,邓显强妻子。被执行人:黄德强,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邓显强与被执行人黄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德强给付劳务工资25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德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5000元。对剩余劳务工资2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德强约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显强劳务工资10000元,剩余10000元劳务工资约定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黄德强已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9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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