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增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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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734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增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增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734号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061473,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龙虾城(原大众水厂厂房)。法定代表人:季华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奎,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增悦,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增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银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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