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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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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徐振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原告:许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津公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公路港物流院内信息中心215号)。法定代表人:米亚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振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滨新区茶淀街一经路67号。负责人:刘进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84号。法定代表人:张丁豪,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负责人:梁晓东,公司总经理。原告许宁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徐振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许宁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宁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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