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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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宁;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徐振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44号之一原告:许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津公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公路港物流院内信息中心215号)。法定代表人:米亚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振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滨新区茶淀街一经路67号。负责人:刘进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84号。法定代表人:张丁豪,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负责人:梁晓东,公司总经理。原告许宁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派成运输有限公司、徐振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沽支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许宁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宁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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