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唐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军、唐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军;唐志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唐志明,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唐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志明13060元,经查,被执行人唐志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立明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