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星、柳州市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3执21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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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执216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华星、柳州市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华星;柳州市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3执2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星,男,1983年08月2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26号汇金1号7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00768949774D。法定代表人:刘新春。本院在执行黄**星与柳州市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3执2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卫华审判员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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